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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,提高公共服务效率,市质监局决定取消组织机构代码年度验证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14年1月1日起,取消各类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年度验证。
二、根据《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为保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完整可靠,我市各类组织机构的信息发生以下变化的,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。
1、组织机构应当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行换证登记;
2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,组织机构应当申请补证,并向社会公告补证和遗失情况;
3、组织机构名称、地址、法人代表、机构类型、有效期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,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变更文件或证明办理变更登记。
4、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,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注销文件或证明办理注销登记,并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。
三、组织机构新办、换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,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,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组织机构,一个工作日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,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。
四、为确保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,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社会管理、公共服务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基础信息作用,各类组织机构需按时办理信息变更或换证手续,对违反规定的组织机构,将按照《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》予以处理。